2024/08/07浏览量:772
序 言
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是2024年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由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海南省芭蕾舞蹈学校)为基础,通过整合省内艺术教育资源创办的一所艺术类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学院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始终坚持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学院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传承海南特色文化艺术为宗旨,以助力“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人文艺术交流为愿景,以创建省级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群为目标,以“学生为本、科学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为办学理念,以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实行“以德育人、以艺润心、德艺双修、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文艺繁荣培养德艺双馨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海南艺术职业学院是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核准备案设立的全日制高等艺术类职业院校,是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以下简称“省旅文厅”)主管的厅直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与义务。
第二条 学院中文名称为:海南艺术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Hainan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Art”,简称“HVIA”,注册地址为: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桂林洋大道10号。学院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为促进学院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办学宗旨与定位
第四条 学院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人民为宗旨,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实行“以德育人、以艺润心、德艺双修、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努力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具有艺术创新精神与艺术实践能力,适应艺术类团体以及相关岗位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高职教育。
第五条 学院的主要职能是人才培养、创作科研、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学院鼓励师生开展艺术实践、艺术创作、艺术研究和艺术服务,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不断提高艺术实践、艺术创作科研水平、艺术创新能力和以展演、培训等多种形式服务人民的能力。
第六条 学院以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传承海南特色文化艺术为宗旨,持续加强学院内涵建设和办学特色培育,打造一支名师名艺人队伍,培育一批名生名演艺人员,锤炼一批艺术创新精品成果,将学院建设成为艺术人才层出不穷、艺术办学特色鲜明、艺术研究创作活跃、艺术展演成果显著、办学质量先进优秀,具有国际化、特色化、智能化、地方化特点,在省内独树一帜,在国内及周边地域有较大影响力的艺术类现代高等职业院校。
第七条 学院坚持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举办艺术类职业教育,在省旅文厅的大力支持下,与剧院、歌舞团、群众文化艺术馆、博物馆、旅游演艺团体、艺术传媒公司等广泛搭建合作育人、合作就业、合作创作、合作研究、合作展演、合作培训、合作发展的政校企三方合作平台,不断深化“三教”改革,“岗课赛证”综合育人,不断协同推进艺术教育、艺术创作研究和艺术服务人民的体制机制创新。
第八条 学院主要开展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面向初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招收的学生,学制五年;面向高中毕业生、中职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招收的学生,学制三年。学院紧紧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和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的需要,坚持学历教育与继续教育两翼并重发展,依托行业企业、艺术团体大力开展以艺术类人才培训为主的继续教育,将学院建设成为集艺术职业教育、非遗文化传承、文艺职工培训、展演竞赛集训、职业技能鉴定、对外艺术交流、创排艺术作品等功能于一体的高等职业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院以举办表演艺术类、艺术设计类、文化服务类、广播影视类等专业为主,做好戏曲类示范专业,做强音乐、舞蹈等优势专业,做活艺术设计专业,做优琼剧等民族表演艺术专业,同时根据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调整专业设置,适应海南自贸港建设对艺术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
第十条 学院积极搭建人才培养立交桥,为中职相关专业学生创建学历提升的通道,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努力提升学生的岗位适应能力。
第十一条 学院全面推行信息化管理。积极建设智慧校园,提高学院治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学院全面落实文化育人,大力弘扬德艺双馨、知行合一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举办者与学院
第十三条 学院是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高等艺术类职业院校,学院的主管部门为省旅文厅,省教育厅为学院的业务指导单位。因教育发展需要,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可以分立、合并、更名及终止。
第十四条 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指导者根据法律、法规对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有关政策和学院办学实际调整学院办学资源配置。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院举办者和指导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对学院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护学院的各种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制止或者排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的任何侵害或者妨碍学院行使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根据国家职业教育发展政策和海南省艺术工作的实际,指导学院制定与实施发展规划,支持学院提升办学质量。
(三)为学院办学和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政策等支持,保障学院财政拨款按时足额到位,保障学院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四)对学院开展校企合作、院校合作、国际合作与交流提供支持。
(五)帮助学院解决办学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学院办学实际情况,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以及招生等方面享受办学自主权。
(二)收取学生的学费及有关费用,自主管理与使用举办者和指导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由学院合法所有的资产。
(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学院应当正确行使自主权,遵守法律、法规、本章程以及学院相应规章制度的规定,遵从学院办学宗旨。
第十八条 学院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区域文化艺术产业发展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履行人才培养、创作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保证办学质量。
(三)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引领,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发挥以文化人、以美育人功能,大力传播、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增强师生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
(四)主动对接海南经济社会、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需要,持续提高为区域艺术产业繁荣发展输送人才和提供智力支持的能力。
(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支持开展艺术创作,推动传统戏曲、本土音乐和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手工技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挖掘整理与传承发展,努力成为海南文化艺术传承创新高地。
(六)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办出职业教育类型特色。
(七)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信息公开、校务公开。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和指导者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和评议。
(九)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十)依法对符合条 件的学生注册学籍,颁发学业证书。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与学生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学院以教师为本,尊重教师的劳动。教师应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
学院教师由专任教师和兼职教师组成。专任教师应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一定的艺术实践经历,并持有相应学科的高校教师资格证。兼职教师应具有优良的职业道德,丰富的艺术团体、艺术类行业企业经历和高水平的专业能力。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具有岗位所需要的业务知识和能力。
第二十条 认可学院章程,符合学院相应条件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录用即成为学院教职工。学院专任教师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职务聘任制度,兼职教师实行岗位聘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院制定培训进修、实践锻炼和学历提升制度,为教职工事业发展搭建平台;加强青年教师、骨干教师、专业带头人、名师名艺人的培养,实施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培育工程,健全把骨干教师培养成党员,把党员教师培养成教学、科研、创作、管理骨干的“双培养”机制。强化“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教学创新团队、艺术创作团队建设,提升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教育教学能力,鼓励教师开展文化艺术实践、艺术研究创作和高职艺术教育研究,提升教师的创作研究能力和社会服务能力,鼓励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艺术)交流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创作科研、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和艺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和艺术实践活动。
(二)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院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培训学习、进修提高、交流访问、实践锻炼等机会。
(四)依学院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依法领取相应薪酬。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学院奖励及荣誉称号,并公平获得向上级相关部门推荐奖励和荣誉评选的机会。
(六)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其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学院章程,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创作科研、社会服务、实践锻炼和岗位要求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的文字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学院按照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聘用、分配、评先评优和奖惩的依据。学院对在教育教学、科研创作、艺术实践、文化交流、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与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或聘任协议、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处理。具体办法依本章程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依照有关规定建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接受学院培养的受教育者,分为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和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本章程中规定的学生是指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对于不具有学院学籍的学员,由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学院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院教育、使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
(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四)享有专业必修课程之外的选课自主权,并建立学分积累制度,支持和鼓励学生校外选课和顶岗实习。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陈述、申辩并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九)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遵守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的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院依法对学生进行培养、奖惩及证书颁发等,具体办法由学院或学院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学院建立学生听证、申诉等权利保护机制,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章程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可根据学院规定推选代表出、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院会议。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依法按程序向学院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不符合毕业条 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给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第五章 学院治理体系与治理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海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民主管理、教授治学。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中国共产党海南艺术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统一领导学院工作,集体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支持院长依法自主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学院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创作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遵循职业教育办学规律,坚持职业教育办学方向,带领师生员工办出高职教育的层次水平和职业教育的类型特色。
(七)加强学院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八)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九)履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妇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依法定程序决策,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学院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和党委扩大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全体党委委员,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相关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党委扩大会议因工作需要召开,参加人员根据会议内容和项目涉及的范围由党委书记确定。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
党委会的主要任务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方案;审议学院重大决策、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
党委会议事规则及决策程序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海南艺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院纪委”)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教育,作出维护党纪的决定;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等。
第三十七条 院长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创作科研和其它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创作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重大展演活动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展演活动和创作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办出水平。
(六)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院行政议事形式为院长办公会议和院务会议。院长办公会的成员有院长、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学院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涉及议题的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列席,该议题研究完毕后即告退席。院务会成员包括院长办公会成员及各部门、各系部的主要负责人。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任务为:研究和决定学院行政日常工作。
院务会的主要任务为:协调各处、室、系、部的工作关系,研究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院长办公会和院务会议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办学和管理需要,设置和调整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相关职能机构,其职责根据需要另行规定,相关职能机构在分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公开。
第四十一条 下列重大事项,学院在决策前应征求师生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进行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重大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员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四十二条 学院实行以院、系(部)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
第四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院学术发展的长远规划和重大专项计划。
(二)审议学术改革方面的重大决策与措施,重要学术机构设置。
(三)审议科研成果奖励办法,评审科研成果,鉴定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
(四)对申报技术职称人员的科研学术水平进行评价、鉴定。
(五)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六)制订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评议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并提出处理意见。
(七)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学术事宜。学术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及工作的开展,按照院学术委员会工作条 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院教学工作的指导、咨询、监督和审议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向院长办公会议提出各种建设性意见和改革方案。
(二)研讨、审议学院和系部的教学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教学建设与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室建设、实习基地建设等重大事项。
(三)指导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制订
(修订)。
(四)参与评审、鉴定和推荐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各种教学类奖项等。
(五)指导学院内部的教学质量诊断与改进。
(六)审议讨论有关教学的其他事项。教学委员会成员的产生及工作的开展,按教学委员会工作条 例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设立艺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重大艺术实践、艺术创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和推动,主要有下列职责:
(一)论证编制学院重大艺术实践、重大艺术创作的规划和年度计划,评审艺术实践和艺术创作项目。
(二)研究论证学院重大艺术参赛项目和重点艺术创作项目的实施计划与方案,整合校内外艺术实践与艺术创作力量,协调有关部门、专业进行落实,提高艺术实践和艺术作品的质量。
(三)协助论证各教学院系(部)年度重大艺术实践和艺术创作计划;指导各教学院系(部)重点艺术实践和创作项目的加工提高;深入艺术实践第一线,发掘新人新作,搭建艺术展示平台。
(四)组织重大艺术实践、艺术创作专题研讨会,组织重大艺术采风和观摩活动。
(五)承担学院委托的其他有关艺术教育、艺术实践和艺术创作的事宜。艺术指导委员会成员的产生程序及其他事项,按照学院艺术指导委员会工作条 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立教材建设委员会、产学研指导委员会等组织,按照职权范围开展工作,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七条 学院设立教学系部。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专业建设、艺术实践、艺术创作研究、社会服务等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根据专业类别、办学需要以及学院发展的具体情形,可增设、变更、合并或撤销教学系部。
第四十九条 系部的职权是:
(一)根据学院的部署及授权,制定系部发展规划,进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实施教育教学,组织开展艺术实践、艺术创作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二)制定系部工作规则和办法,管理系部人员。
(三)服务学生,负责学生的教育和管理。
(四)管理和使用学院核拨的办学经费、设备和资产。
(五)行使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系部副主任协助系部主任履行职责。主任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艺术实践、艺术创作研究、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主任定期向学院汇报工作。
第五十一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支持主任履行其职责。系部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自主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系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部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系部工会小组、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二条 系部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系部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要问题的决策形式,凡属议事范围的事项都应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开展工作,根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人才培养、艺术实践、创作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系部发展运作的各项重要事务。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主任、总支书记或副书记、副主任等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根据需要系部相关人员可列席会议,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党政管理部门、群团组织及其他教学教辅部门的重要问题决策形式为部门负责人办公会议,其议事范围、议题确定等参照教学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置的工会、团委、妇工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学院为各群团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五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院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由学院全体教职工依法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学院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学院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
(五)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六)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重大集体福利事项。
(七)学校制定教代会实施办法,规范教代会召开程序和明确各项职权。
(八)法律、法规规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九)学院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为行使相关职权。
第五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
第五十八条 学生代表由学院全体学生依法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与学生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三)评议教职员工的工作态度和业务能力,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代为行使职权。
第六章 学院经费、财务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院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院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渠道,吸引社会资金,不断提高办学实力。学院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学院接受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捐助,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捐款手续及使用款项。
第六十条 学院建立财务预决算制度。院长主持院长办公会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然后提交院党委会讨论审定。学院一切收入与支出均须纳入预决算管理。建立内部控制管理、绩效评价、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一条 学院财务工作由院长主管,一名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需贯彻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制度,严格遵守经费开支审批手续,提高办学效益。
第六十二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三条 学院严格执行财务信息依法公开制度,加强财务审计和监督,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指导。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依法管理和使用,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防范资产损失,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院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通过后,经省旅文厅同意后报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生效后,学院或学院各机构原有规章制度与本章程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学院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法律法规发生重大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三)学院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发生重大变化。
(四)其他重大变化。章程的修订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议:
(一)院长。
(二)学院党委会三分之一以上委员。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章程的修订决定由学院党委会议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同意作出。章程修订需提交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由党委会审定,报省旅文厅同意和省教育厅核准并重新发布。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解释。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学院设立、章程正式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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