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20浏览量:19
旅游旺季
离岛免税购物迎来热潮 学生 尤其是利用假期寻找兼职 或体验生活的年轻人 容易被“轻松赚钱”“高薪兼职”等幌子 诱惑参与其中 今天就给大家讲一讲 “套代购”走私的定义、运作方式 及其带来的危害 帮助大家认清这一违法行为的本质 避免成为走私犯罪的帮凶
一、什么是“套代购”走私?
是指利用国家离岛免税政策,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或者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从海南省免税店购买免税品并将其带离海南后再集中回收并在国内市场进行二次销售的走私行为。这一违法行为主要分为“套购”和“代购”两种形式,虽然名称相似,但运作方式和违法性质有所不同。

二、“套购”与“代购”的区别 “套购”是指组织、利用他人购买离岛免税品的资格和额度购买免税品,并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这种形式通常由专业走私团伙操作,他们通过招募大量“人头”(出让自己免税额度的人)分散购买免税商品,然后集中回收转售。例如在海南某案件中,张某“套购”1227件免税商品偷逃税款36万余元,最终被判刑。 “代购”是指收取代购费报酬,利用自己的离岛免税购物资格和额度为他人购买免税品并用于二次销售的行为。例如长沙3名大学生因“带货”免税商品转售,偷逃税款30余万元被判刑。 三、法律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办法》,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并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我国刑法第153条及司法解释,实施“套代购”走私行为,个人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可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免税品也以走私论处。 四、“套代购”走私的多重危害 “套代购”走私行为看似只是利用政策漏洞赚取差价,实则危害深远,不仅破坏经济秩序,还影响个人前途与社会稳定。 1.破坏国家税收和经济秩序。偷逃巨额税款是最直接的危害。离岛免税商品免除了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本应上缴国家的税款因为走私行为而大量流失。这些流失的税款本可用于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 2.扰乱市场公平竞争。正规进口商品需要缴纳完整税款,而“套代购”走私的商品凭借价格优势挤压合法经营者生存空间,导致免税品与完税商品不公平竞争,破坏健康的市场环境。 3.冲击海南自贸港建设。离岛免税政策是中央支持海南自贸港建设的重要举措,“套代购”走私严重破坏海关监管秩序,影响政策效果评估,可能阻碍更优惠政策的出台。 五、对参与个人的严重后果 参与“套代购”走私的个人,后果同样严重! 1.刑事处罚 偷逃税额1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量刑标准为:10-50万元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50-250万元处3-10年有期徒刑;25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例如王某因偷逃税款270多万元被判10年有期徒刑。 2.行政处罚不构成犯罪的,海关可没收货物及违法所得,并处偷逃税款3倍以下罚款。例如30万货物偷逃6万税款,可能面临18万元以下罚款。 3.信用惩戒 参与者3年内不得享受离岛免税政策,并可能纳入信用记录影响贷款、就业等。涉案人员多为19-22岁学生,信用污点将影响其未来发展。 4.经济损失 除罚金外,已售商品等值价款将被追缴。如在上面所说的张某案件中,张某虽仅获利1.5万元,但需退缴违法所得,并最终被判处罚金15万元。 六、衍生社会问题 1.诱发洗钱等犯罪行为。不法分子以代购名义招募人员,利用其银行卡转移“黑钱”。操作模式为:要求“代购”提供银行卡,转入不明资金后取现,再以购买免税品为名分散资金。参与者可能无意中成为洗钱帮凶。 2.个人信息泄露。组织者需收集“人头”身份证、航班号、银行卡等信息,这些敏感数据可能被非法买卖或用于其他犯罪。 3.扭曲年轻人价值观。高校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轻松赚钱”诱惑参与其中,重则受到刑事处罚,学生还可能遭受精神重压,负罪感伴随一生。例如长沙3名大学生因“带货”被判刑的案件警示:贪图小利可能毁掉大好前程。 七、如何防范“套代购”走私陷阱 避免卷入“套代购”走私,公众应注意!!! 1.不出借免税额度 无论报酬多诱人,切勿将个人离岛信息、身份证件借予他人使用免税额度。 2.警惕高佣招募 对社交群聊中“免税品代购兼职”保持警惕,不参与组织性购买。 3.正规渠道购物 消费者应从正规渠道购买进口商品,不贪图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免税品”。 4.保护个人信息 不随意提供身份证、航班号、银行卡等信息,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5.及时举报 发现“套代购”走私线索可向海关缉私部门举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只有大家提高法律意识 自觉抵制走私违法行为 才能确保离岛免税政策红利 真正惠及百姓 促进海南自贸港健康发展 一次侥幸的“兼职” 可能换来终身的悔恨 一点微薄的“好处费” 可能付出自由的代价 来源:中国反走私、三亚警方 出品:党委宣传统战部 一审:邢慧瑜 二审:李星光 三审:万 刚





Copyright 2013-2022.all rights reserved.海南艺术职业学院 琼ICP备07500331号-4
( 办公室 )
0898-65716212
( 招生 )
0898-65716232
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桂林洋经济开发区 桂林洋大道10号
邮编:
571127
官微二维码
视频号二维码
抖音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