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6浏览量: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绿化管理,促进校园园林绿化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美化育人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海口市城镇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指导学校园林绿化工作,学校绿化委员会由校领导及各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总务科负责学校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对校园绿化工作实施管理、监督、协调;承担实施校园树木、绿地、花卉的培植、养护、管理等绿化工作;安全保卫科协助做好花卉树木、种子、果实看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有劳动能力的师生员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其他绿化校园的义务。
第四条 学校把校园园林绿化建设纳入整体发展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资金中安排绿化建设和管理养护资金。
第二章 园林绿化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学校组织规划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共同编制校园绿化规划,并纳入到学校总体规划。
第六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化规划,不得擅自占用绿化用地,需要临时占用的,须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按照规定,学校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校园绿地应符合绿化规划的要求,并根据学校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分期进行。主要景点的设计方案,应经海口市园林主管部门审核。一般性绿化建设方案,应经校绿化委员会研究确定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按批准的方案建设。
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条 校园公共绿地、花卉树木,实行以绿化专业队伍养护和管理为主、师生员工义务绿化劳动为辅的校园绿化养护管理方式,以增强全校师生员工的绿化美化意识。
第十一条 校内树木全部属于学校所有,一切规划、更新和处理由校绿化委员会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树木或更换树种。
第十二条 总务科应组织工人定期或适时地对绿地上的杂草、落叶、杂物进行清除,保持绿化环境整洁、优美。
第十三条 学校应根据校园绿地养护面积和养护等级标准,参照有关部门规定的劳动定额安排绿化养护经费,绿化养护费不得截留或挪做他用。总务科应组织工人按照绿化养护规范,做好校园花草树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防风、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和作业后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绿地严禁下列行为:
一、刻划、攀折树木,穿行草坪绿地;
二、擅自折枝摘花,采集种子、果实(如:椰子、槟榔及其他水果等);
三、向草坪抛扔果皮、瓜壳、纸屑、吐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
四、晾晒衣物,堆放物料,停放车辆,利用园林浇灌用水清洗车辆;
五、擅自搭棚、建房;
六、放养禽畜、打鸟;
七、污损景点绿化小品及绿化建筑设施。
第十五条 校内部门或单位需改变校园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的,必须事先征得校绿化委员会的批准,方可组织施工;如涉及砍树事宜需上报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建设部门还需向市绿化委员会申报砍伐株数,径围(地面以上1米处),办理砍伐手续,待市绿化委员会批准并签发砍树证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因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补偿金和赔偿经济损失,按现行价格的3-5倍计价,用以补充花草树木和劳动用工等费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 对在校园绿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室、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一、植树绿化成绩显著的;
二、养护、维护绿化及绿化设施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制止、查处违反绿化管理行为有重大贡献的;
四、在其他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绿化主管部门或者绿化责任部门除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赔偿费的3-5倍处以罚款:
一、擅自修剪树木、剥树皮、折枝、摘花果、损坏绿篱、践踏草坪的;
二、在行道树木、园林竹木或园林建筑上刻字打钉、倚树搭棚及其他损坏绿化行为的;
三、损坏园林设施的;
四、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
五、擅自移植、更换树种及砍伐的;
六、建筑施工造成绿化、树木损坏或枯萎死亡的;
七、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反养护规范,致使树木损坏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总务科负责解释。
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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