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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校园车辆管理制度 (试行)

2017/05/06浏览量:87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校内机动车辆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预防和减少校内交通事故,维护校园秩序,保护师生生命安全,保持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车辆制度。 

第一条 本校教职工私家机动车辆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遵规泊车。严禁学生驾驶机动车辆到校。 

第二条 未经学校许可,非本校机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学校。 

第三条 校内行人享有优先通行权。任何时间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均应当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在学校内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第四条 固定车位是校车及校领导专属车位,任何车辆不得随意停放。

第五条 教职工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一定按规定在指定区域停放,严禁在禁行区域和道路上乱停乱放,不得妨碍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第六条  严禁在学校内进行机动车驾驶训练和试车、练车,不得在校园内洗车。 

第七条  在校内从事各类施工、作业需进出校园的工作车辆,经允许进入校园时,一定按指定时间、指定路线进出校园。 

第八条 外来车辆未经允许禁止进入校园,经允许进入校园时必须减速,按要求在指定地方停放。 

第九条 因不执行学校管理制度,发生学校内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由责任人自己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学校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条 电动车、摩托车管理

1、电动车、摩托车一律不能在校园内行使,骑电动车、摩托车来上下班的教职工,把车辆停放在学校指定的车棚内,(除校警巡逻车、学生科、教务科工作车外)因工作需要在校园内使用电动、摩托车的科室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到保卫科来办理相关手续。

2、所有电动、摩托车一律从西门进入,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车,走读生需骑车来学校的一律到学生科登记并同家长到校签订安全责任书。

3、保卫科及保卫工作人员负责校园内的检查,对违规的车辆停放、行驶、洗车等,要做出相应的处理。无视校园规定的,加锁暂扣,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保卫科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文化艺术学校

2017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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